什么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的第五十条特别规定:“”第一次以国家法典形式确立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法律地位。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随着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断增加,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加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对国有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是政府的通用做法。 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型号核准的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或发射信号的频谱特性)、带外发射及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规定,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根据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制订了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政策。 国际上,包括、美国、日本等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了类似型号核准的做法,一致认为,惟其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无线电干扰,使无线电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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